第 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适应。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应采用60kg/m及以上钢轨,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 1的规定。
钢轨铺设标准 表 1
年通过总重(Mt) | W年≥100 | 100> W年≥15 | W年<15 |
钢轨类型(kg/m) | 75~60 | 60 | 50 |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 2条 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使用的再用轨应符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附录五)的规定。
第 3条 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 —1、表 3—2和表 3—3。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 mm且深度大于5 mm的掉块。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表 3—1
伤损项目 | 伤损程度 | 备注 | |||||
轻伤 | 重伤 | ||||||
υmax> 160km/h |
160km/h≥υmax>120km/h | υmax≤120km/h |
υmax> 160km/h |
160km/h≥ υmax>120km/h |
υmax≤120km/h | ||
钢轨头部 磨耗 |
磨耗量超过表3.4.3—2所列限度之 一者 |
磨耗量超过表3.4.3—3所列限度之一者 | |||||
轨端或轨 顶面剥落 掉块 |
长度超过15mm且深 度超过3mm |
长度超过 15mm且深 度超过3mm |
长度超过 15mm且深 度超过4mm |
长度超过 25mm且深 度超过3mm |
长度超过 25mm且深 度超过3mm |
长度超过30mm且深度超过8mm | |
钢轨顶面 擦伤 |
深度超过 0.5mm |
深度超过 0.5mm |
深度超过 1mm |
深度超过 1mm |
深度超过 1mm |
深度超过2mm | |
钢轨低头 | 超过1mm | 超过1.5mm | 超过3mm | 超过1.5mm | 超过2.5mm | 超过3.5mm | 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矢度。包括轨端轨顶面压伤和磨耗在内 |
波浪形磨 耗 |
谷深超过 0.3mm |
谷深超过 O.3mm |
谷深超过 0.5mm |
||||
钢轨表面 裂纹 |
有 | 有 | 有 |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水平裂纹(透锈)、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纹) | |||
钢轨内部 裂纹 |
有 | 有 | 有 | 包括核伤(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 | |||
钢轨变形 | 有 | 有 | 有 | 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 |||
钢轨锈蚀 |
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8mm或轨腰厚度不足 14mm |
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5mm或轨腰厚度不足8mm |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表 3—2
钢轨 (kg/m) |
总磨耗(mm) | 垂直磨耗(mm) | 侧面磨耗(mm) | |||||||||
υmax> 160km/h 正线 |
160km/h≥ υmax> 120km/h 正线 |
υmax≤ 120km/h 正线及 到发线 |
其他 站线 |
υmax> 160km/h 正线 |
160km/h≥ υmax> 120km/h 正线 |
υmax≤ 120km/h 正线及 到发线 |
其 他 站 线 |
υmax> 160km/h 正线 |
160km/h≥ υmax> 120km/h 正线 |
υmax≤ 120km/h 正线及 到发线 |
其 他 站 线 |
|
75 | 9 | 12 | 16 | 18 | 8 | 9 | 10 | 11 | 10 | 17 | 16 | 18 |
75以下~60 | 9 | 12 | 14 | 16 | 8 | 9 | 9 | 10 | 10 | 12 | 14 | 16 |
60以下~50 | 12 | 14 | 8 | 9 | 12 | 14 | ||||||
50以下~43 | 10 | 12 | 7 | 8 | 10 | 12 | ||||||
43以下 | 9 | 10 | 7 | 7 | 9 | 11 |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 mm.处测量。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表 3—3
钢轨 (kg/m) |
垂直磨耗(mm) | 侧面磨耗(mm) | ||||
υmax>160km/h 正线 |
160km/h≥υmax>120km/h 正线 |
υ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
υmax>160km/h 正线 |
160km/h≥υmax>120km/h 正线 |
υ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
|
75 | 10 | 11 | 12 | 12 | 16 | 21 |
75以下~60 | 10 | 11 | 11 | 12 | 16 | 19 |
60以下~50 | 10 | 17 | ||||
50以下~43 | 9 | 15 | ||||
43以下 | 8 | 13 |
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4.6.10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 4条 钢轨接头应采用相对式联结方式。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内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剩余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调整,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差量不应大于3 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 mm。
正线钢轨异型接头必须使用异型钢轨。
第 5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冻结或胶接。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 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平交道口铺面范围内。
第 6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α——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 1 8 mm/(m·℃);
L——钢轨长度(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g——构造轨缝,38、43、50、60、75 kg/m钢轨ag 均采用18 mm。
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 mm。
25 m钢轨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 7条 12.5 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25 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z+30℃)~(tz-30℃);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 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3.4.6条规定的标准。
第 8条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线路轨缝总误差,25m钢轨地段不得超过80 mm,12.5 m钢轨地段不得超过160 mm。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 mm。
第 9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6 m,在站线上不得短于4.5 m,并不得连续插入2根及以上。个别插入短轨线路的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 km/h。
第 10条 钢轨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且必须倒棱。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大孔径的2倍。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工务段同意。
第 11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第 12条 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当钢轨出现表 12的病害时,应及时处理。应对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进行焊补,打磨钢轨肥边、马鞍型磨耗等,加强接头错牙、硬弯等病害的处理,并结合更换道碴、垫碴、垫枕下大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应有计划地采用钢轨打磨列车进行预防性打磨,当钢轨顶面轮轨接触处出现鱼鳞裂纹或波浪型磨耗达到轻伤时,应安排修理性打磨。
钢轨病害整治限度 表 12
钢轨病害 | υmax >120 km/h | υmax≤120km/h | 测量方法 |
钢轨接头顶面或内侧错牙(mm) | >l | >2 | 直尺测量 |
工作边或轨端肥边(mm) | >1 | >2 | |
擦伤或剥落掉块、钢轨低头 | 接近或达到轻伤 | 接近或达到轻伤 | |
硬弯(mm) | >O.3 | >0.5 |
1m直尺测 量矢度 |
焊缝凹陷(mm) | >O.3 | >O.5 | |
钢轨母材轨顶面凹陷或接头马鞍型磨耗(mm) | >O.3 | >O.5 | |
波浪型磨耗 | 达到轻伤 | 达到轻伤 |
曲线地段应根据钢轨状况合理安排润滑,易受浸蚀地段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钢轨侧面磨耗在未达到轻伤标准前,应有计划地调边或与直线地段钢轨倒换使用。常备轨应有计划地与线路上的钢轨倒换使用。
第 13条 从线路上换下来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见附录五)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与整修,并应分类堆码,建立账卡,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