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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钢轨标准及修理要求

作者:admin 浏览量:467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7-17 09: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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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钢轨标准及修理要求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铁路钢轨标准及修理要求
 第 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适应。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应采用60kg/m及以上钢轨,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 1的规定。
钢轨铺设标准                  表 1
年通过总重(Mt) W年≥100 100> W年≥15 W年<15
钢轨类型(kg/m) 75~60 60 50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 2条  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使用的再用轨应符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附录五)的规定。
 
第 3条  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 —1、表 3—2和表 3—3。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 mm且深度大于5 mm的掉块。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表 3—1
伤损项目 伤损程度 备注
轻伤 重伤
υmax>
160km/h
160km/h≥υmax>120km/h υmax≤120km/h υmax>
160km/h
160km/h≥
υmax>120km/h
υmax≤120km/h
钢轨头部
磨耗
磨耗量超过表3.4.3—2所列限度之
一者
磨耗量超过表3.4.3—3所列限度之一者  
轨端或轨
顶面剥落
掉块
长度超过15mm且深
度超过3mm
长度超过
15mm且深
度超过3mm
长度超过
15mm且深
度超过4mm
长度超过
25mm且深
度超过3mm
长度超过
25mm且深
度超过3mm
长度超过30mm且深度超过8mm  
钢轨顶面
擦伤
 
深度超过
0.5mm
深度超过
0.5mm
深度超过
1mm
深度超过
1mm
深度超过
1mm
深度超过2mm  
钢轨低头 超过1mm 超过1.5mm 超过3mm 超过1.5mm 超过2.5mm 超过3.5mm 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矢度。包括轨端轨顶面压伤和磨耗在内
波浪形磨
谷深超过
0.3mm
谷深超过
O.3mm
谷深超过
0.5mm
       
钢轨表面
裂纹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水平裂纹(透锈)、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纹)
钢轨内部
裂纹
      包括核伤(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
钢轨变形       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钢轨锈蚀
 
 
 
      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8mm或轨腰厚度不足
14mm
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5mm或轨腰厚度不足8mm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表 3—2
钢轨
(kg/m)
总磨耗(mm)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υmax>
160km/h
正线
 
160km/h≥
υmax>
120km/h
正线
υmax≤
120km/h
正线及
到发线
其他
站线
 
υmax>
160km/h
正线
 
 
160km/h≥
υmax>
120km/h
正线
υmax≤
120km/h
正线及
到发线



线
 
 
υmax>
160km/h
正线
 
160km/h≥
υmax>
120km/h
正线
 
υmax≤
120km/h
正线及
到发线
 



线
75 9 12 16 18 8 9 10 11 10 17 16 18
75以下~60 9 12 14 16 8 9 9 10 10 12 14 16
60以下~50     12 14     8 9     12 14
50以下~43     10 12     7 8     10 12
43以下     9 10     7 7     9 11
注:①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 mm.处测量。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表 3—3
 
钢轨
(kg/m)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υmax>160km/h
正线
160km/h≥υmax>120km/h
正线
υ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υmax>160km/h
正线
160km/h≥υmax>120km/h
正线
υ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75 10 11 12 12 16 21
75以下~60 10 11 11 12 16 19
60以下~50     10     17
50以下~43     9     15
43以下     8     13
 
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4.6.10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 4条  钢轨接头应采用相对式联结方式。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内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剩余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调整,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差量不应大于3 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 mm。
 正线钢轨异型接头必须使用异型钢轨。
 
第 5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冻结或胶接。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 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平交道口铺面范围内。
 
第 6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α——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 1 8 mm/(m·℃);
       L——钢轨长度(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g——构造轨缝,38、43、50、60、75 kg/m钢轨ag 均采用18 mm。
 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 mm。
 25 m钢轨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 7条  12.5 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25 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z+30℃)~(tz-30℃);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 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3.4.6条规定的标准。
 
 第 8条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线路轨缝总误差,25m钢轨地段不得超过80 mm,12.5 m钢轨地段不得超过160 mm。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 mm。
 
第 9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6 m,在站线上不得短于4.5 m,并不得连续插入2根及以上。个别插入短轨线路的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 km/h。
 
第 10条  钢轨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且必须倒棱。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大孔径的2倍。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工务段同意。
 
第 11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第 12条  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当钢轨出现表 12的病害时,应及时处理。应对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进行焊补,打磨钢轨肥边、马鞍型磨耗等,加强接头错牙、硬弯等病害的处理,并结合更换道碴、垫碴、垫枕下大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应有计划地采用钢轨打磨列车进行预防性打磨,当钢轨顶面轮轨接触处出现鱼鳞裂纹或波浪型磨耗达到轻伤时,应安排修理性打磨。
 
钢轨病害整治限度                 表 12
钢轨病害 υmax >120 km/h υmax≤120km/h 测量方法
钢轨接头顶面或内侧错牙(mm) >l >2 直尺测量
工作边或轨端肥边(mm) >1 >2
擦伤或剥落掉块、钢轨低头 接近或达到轻伤 接近或达到轻伤
硬弯(mm) >O.3 >0.5 1m直尺测
量矢度
焊缝凹陷(mm) >O.3 >O.5
钢轨母材轨顶面凹陷或接头马鞍型磨耗(mm) >O.3 >O.5
波浪型磨耗 达到轻伤 达到轻伤
 
 曲线地段应根据钢轨状况合理安排润滑,易受浸蚀地段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钢轨侧面磨耗在未达到轻伤标准前,应有计划地调边或与直线地段钢轨倒换使用。常备轨应有计划地与线路上的钢轨倒换使用。
 
第 13条  从线路上换下来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见附录五)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与整修,并应分类堆码,建立账卡,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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